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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5-07-12 08:54:45

第一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要求,对江西籍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 提前报废货车应当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且车辆注销前,应持有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报废并新购货车时,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中型、重型营运货车,并持有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仅新购货车时,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并持有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025年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1.中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

  2.重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

江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二)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1.中型货车:补贴2.5万元/辆。

  2.重型货车:2轴补贴4.0万元/辆;3轴补贴5.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6.5万元/辆。

  (三)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1.中型货车:补贴3.5万元/辆。

  2.重型货车:2轴补贴7.0万元/辆;3轴补贴8.5万元/辆;4轴及以上补贴9.5万元/辆。

  (四)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3.5万元/辆。

  车辆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车辆报废时间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的“注销日期”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按照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与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之和计算,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管理

  第四条 鼓励通过信息化线上服务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安排,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本辖区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相关佐证资料审核、资金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绩效管理。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易超限超载车型进行摸排,鼓励和引导其优先进行报废更新,并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设区市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第五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3.报废车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4.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5.新购置车辆为新能源车辆时,应提交车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

  6.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仅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3.车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上述条款中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需将提前报废与新购车辆补贴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提交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向营运货车车籍所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信息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于6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负责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材料与相关补贴资金需求后上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材料缺失或内容无法有效辨识的,审核部门将信息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九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后,于4个工作日内对报废更新车辆的资料进行复核,经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落实好辖区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设立老旧货车更新受理窗口,并公布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及监督举报渠道,同时开设线上线下咨询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公众意见建议,提高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我省地方配套资金按照省级与设区市本级9:1原则共担,县(市、区)原则上不负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按规定予以收回。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按照有关要求与地方进行清算。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上月《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月度汇总表》(附件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明细表》(附件3),并于2026年2月5日前,报送2025年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明细表》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总计)》(附件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月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兑付审核,切实防范骗补、虚假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移交至地方司法、纪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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