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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绿标失效后 现有黄标车如何管理?

2016-08-22 09:39:36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其中就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件”)。这同时意味着“黄绿标”不再使用。

  87号文件为何被废止?黄绿标失效后,既有的黄标车如何管理?机动车排放管理如何进一步规范?针对这些问题,小编专访了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境管理专家。

黄绿标失效后 现有黄标车如何管理?

为什么废止87号文件?今后,黄标车怎么定义?

  答:2016年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

  《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87号文的废止,只是表示机动车排放污染达标在形式上不再以绿色和黄色环保标志标示。而是以其是否达标排放进行合格与否判断,合格的车辆则根据其生产时达到的相应国家排放标准定义是否为黄标车。

  也就是说,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包括摩托车)和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包括低速货车及三轮汽车)仍然为黄标车,即使车辆不再领取或张贴黄色环保标志。各地将在车辆数据库中仍然对这部分车辆予以标注并进行重点管理。

黄绿标标识取消后,既有的黄标车以后如何管理?

  答: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明确国家淘汰高排放车辆的要求。

  即使在用车不再领取和张贴黄色环保标志(目前已约定俗成称为“黄标车”),各地各部门仍将按照国家既定的工作部署,切实实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各项政策措施。

  有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配备车辆信息前端采集设备,并完善车辆数据库,保障相关管理措施落实。

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怎样衔接?

  答: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并不表示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结果不再有效。

  根据《大气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依法不得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将依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据此形成法律闭环,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其中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随着技术手段升级可有不同形式,如电子报告、扫描报告等(依各地实际)。

对不同排放情况的上路行驶车辆怎样管理?

  答: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有效防治这部分行驶里程长、排放强度高车辆的污染排放,切实落实《大气法》有关规定。

  上路行驶车辆排放情况可分4种:

  一是定期排放检验合格且监督抽测合格,无法律责任。

  二是定期排放检验合格但监督抽测不合格,要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保障车辆排放稳定达标。

  三是未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免检车辆除外)但监督抽测合格,则按法律要求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及安全技术检验。

  四是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且监督抽测不合格,则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要求改正、复检。

下一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怎样规范管理?

  答:《大气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文件还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包括:强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加强检验数据统计分析,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

  《大气法》取消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职责,但强化检验机构法律主体责任及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全力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检验行为。

  同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大气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与当地城市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的实时上传;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联网工作,确保项目资金落实,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网络监管平台和数据库,为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提供服务,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监控。

  环境保护部将于近期印发“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技术规范”,统一机动车环保信息标准,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以及实现全国联网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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