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快讯 > 正文

新版道路零担快运服务规范就要来了!

2016-10-31 10:28:49

  物流时代周刊获悉,近日,根据2015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安排,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零担快运服务规范》(计划编号为JT 2015-23)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物流时代周刊了解到,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牵头,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为主要参与起草企业。


  据了解,新版标准的一大特点在于增加了道路零担快运服务评价相关要求,提出了评价指标设置及计算方法。具体包括:

  (1)提出了“运输及时率”评价指标及要求。能否按托运时限 要求将货物及时送达,是零担货运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和直接体现。 关于指标设置要求,参照目前部分龙头骨干企业业务实际,要求运输 及时率达到 90%以上。

  (2)增加了“货损率”、“货差率”评价指标及要求。减少货 损货差是零担运输服务质量中最重要的内容。关于具体指标设置,结 合目前企业实际,要求货损率、货差率均不超过 3%。

  (3)增加了“赔偿率”评价指标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对货损 货差及其他损失进行赔偿是零担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体现,也直接关 乎零担运输企业信誉。关于具体指标设置,结合目前企业实际,要求 赔偿率不超过 5%。

  (4)增加了“用户投诉处理率”评价指标及要求。侧重于强调 服务意识,要求零担快运经营者对用户投诉全部处理回复,也与企业 实际做法相符。

  道路零担快运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T/T620-2005《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与JT/T620-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零担运输、零担快运、运输合同、零担快运服务人员、保价运输、变更运输、取消运输、运输延误、货损、货差术语和定义(见3.1、3.2、3.3、3.4、3.5、3.6、3.7、3.8、3.9、3.10);

  ——删除了快件货物运输的术语和定义(见2005版的3.1);

  ——删除了汽车快件货物运输基本要求 (见2005版的第4章);——增加了零担快运基本要求,要求零担快运经营者建立服务人员实名档案,建立货物安全检验制度以及托运人身份、托运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公布禁运物品名录,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加强对受理货物的抽检抽查等(见第5章);

  ——修改了服务流程,增加了货物托运要求(见6.1),修改了货物受理要求(见6.2,),删除了理货要求(见2005版的5.2),增加了分拣入库要求(见6.3),修改了货物配装要求(见6.4),增加了在途运输要求(见6.5),修改了货物交付要求(见6.6),增加了运输合同取消和变更以及事故处理要求(见6.7、6.8);

  ——删除了货物转发、货物取消托运及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要求(见2005版的第6章);——删除了信息服务要求(见2005版的第7章);——删除了档案管理要求(见2005版的第8章);

  ——增加了服务评价要求(见第7章);

  ——增加了道路零担禁运物品名录(见附录A)。

  ——增加了运单格式(见附录B)。

  ——删除了单证内容和格式(见2005版的附录A)。

  ——增加了场站货物抽检抽查要求(见附录C)。

  ——增加了服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D)。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国华、王浩、田仪顺、魏长龙、郭沐君、赖兆华、钱荣庆、杨海龙、方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JT/T620-2005。

  道路零担快运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零担快运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零担快运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

  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JT/T 385 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零担货物运输 less-than-truck-load (LTL) transport

  不符合整车运输条件,将若干件符合体积、重量和包装规定的货物组合拼装成整车吗,并对每件货物分别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的货物运输,简称零担运输。

  3.2道路零担快运 less-than-truck-load (LTL) express transport

  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托运人要求将零担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 装卸、交付及事故处理等过程,简称零担快运。

  3.3运输合同 transport documents

  由承托双方书面签署或口头约定的,有关货物托运受理、交付签收和运费结算依据。包括定期运输、 一次性运输格式化合同及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单据、票据、凭证等。

  3.4道路零担快运服务人员 less-than-truck-load (LTL) express transport personnel

  直接或间接为托运人提供零担快运服务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营运场所货物受理人员、 分拣人员、库管人员、装卸人员、配送人员。

  3.5保价运输 insured transport

  按承托双方共同确定的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办理托运手续并按承运方规定支付相应费用,在发生货 物赔偿时,按货物价值及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

  3.6变更运输 consignment alteration

  对已托运的或已起运的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等的业务活动。

  3.7取消运输 cancellation of consignment

  对已经办理托运手续,尚未发运的货物撤销托运的业务活动。

  3.8运输延误 delayed transport

  由于承运人责任或托运人造成的货物超过规定运输时限运达目的地。

  3.9货损 damage of goods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残缺、破损、污染等质量上的损坏。

  3.10货差 cargo loss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出现的票货不符、数量遗缺等差错。

  4 基本要求

  4.1 道路零担快运(简称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在营业场所公示经营线路、运输价格、营业时间、送达 时限等服务承诺,公布禁运物品、限运物品和凭证运输物品名录,提醒托运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禁运物 品,并在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禁运物品名录见附录 A。

  4.2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建立货物安全检验制度以及托运人身份、托运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禁止运输、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托运人拒绝安全验视的,不得运输。

  4.3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货运场站配备安装 X 光机、手持终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 备,加强对零担货物受理的抽检抽查,视频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 90 天。

  4.4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建立道路零担快运服务人员(简称服务人员)实名 档案,建立内部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

  4.5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及时组织服务人员,开展国家物流安全政策法规、可疑物品特征及识别方法、 安全查验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5 服务流程

  5.1 货物托运

  5.1.1 道路零担货物(简称零担货物)的包装应符合 JT/T 385 的规定。

  5.1.2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 GB/T 191 的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

  示标志。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 除干净,并重新标明制作标志。对于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在货物明显处 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中加以注明。

  5.1.3 托运人应如实登记托运货物的种类、品名。托运货物属限运、凭证运输物品的,托运人应提 交有关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明。托运人不得谎报或匿报禁运物品和限运物品、凭证运输货物,不得在普 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物品。

  5.1.4 托运人和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当签订定期运输、一次性运输合同或货物运单,运输合同或运单 应保留 18 个月以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姓名)、地址、电话; b)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c)装货地点、卸货地点;

  d)货物的包装方式;

  e)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f)货物价值,是否保价; g)查询方式; h)运费结算方式; i)违约责任; j)争议解决方法; k)其它事项。 运单格式见附录B。

  5.1.5 运输合同或运单格式由承运人制定,由托运人填写、承托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运单填写 应字迹清楚,根据托运人要求,运单信息可进行更改。

  5.1.6 托运人可按照自愿投保的原则,自行选择确定货物保价运输方式。

  5.2 货物受理

  5.2.1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按照货物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对货物进行抽检抽查。对于门店受理中遇到 的可疑物品,应要求托运人拆包当面验视。应根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对货运场站进行抽检抽查。场 站货物抽检抽查要求见附录 C。

  5.2.2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对受理的零担货物及其包装、运单、标签认真审核;对运单填写不符合要 求的,应提请托运人修正。

  5.2.3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将托运人提供的限运、凭证运输物品准运证明在运单上加以标注,相关证 明材料应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运达后一并交收货人。

  5.2.4 零担快运经营者将货物种类、数量、流向、批次等相关信息以及承托双方身份信息予以记载,实现业务流程全程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5.3 分拣入库

  5.3.1 零担快运经营者根据货物品种、流向、时限等,在专门集散场地对零担货物进行分拣处理。

  5.3.2 库管人员应按不同流向将零担货物分栈入位,货物码放应做到重不压轻、大不压小、不搭肩、 箭头朝上、标签朝外。

  5.3.3 库管人员应对入库货物适时整理,做到同票货物不分离、异票货物不交叉,货票一致,按照 货物流向、出库时限合理调整位置和次序。

  5.3.4 库管人员应做好仓库内的防火、防盗、防鼠、防水等工作。

  5.4 货物配装

  5.4.1 货物配装过程中,零担快运经营者应核对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相符,包装是否 完好,并轻装轻卸、堆码整齐。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对于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 坚持要求装车起运的,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

  5.4.2 配装货物应做到分类合理、装载均衡、先远后近、重不压轻、轻拿轻放,并与货物包装上的 箭头向上一致。

  5.4.3 装配作业完成后,零担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 固,防止货物脱落;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的,应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粘贴有关标志。

  5.5 在途运输

  5.5.1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根据经营线路,科学编制运输方案,对于超长运输线路,应设定驾驶员途

  中休息站点,或采用接驳运输等方式。

  5.5.2 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发现有瞒报、夹带或藏匿违禁物品的,应立即中止运输活动,及时联系零 担快运经营者。

  5.5.3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 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

  5.6 货物交付

  5.6.1 零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在 12h 内通知收货人尽快取货,并做好记录。自 通知到收货人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3 天,逾期收货人应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托运人或 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承运人可留置该批货物。

  5.6.2 对于自提货物,收货人应出具个人有效证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并由取货人签名、登 记有效证件号码。有效证件包括:

  a)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b)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c)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d)外国公民护照; e)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6.3 对于上门送货,配送人员应提前与收货人约定货物交付时间,货物交付时应认真核对货物和 收货人有效证件,由收货人签名或盖章。遇无人接收,应留送货单据并通知收货人下次送货时间,两 次未送出按收货人自提处理。

  收货人超过7天未提取货物,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5.6.4 货物交付中发现包装破损或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对货物的重量存在质疑时,均可提出 查验、复磅,由此产生的货损货差由责任方承担。对于标签标识脱落、不易辨认的货物,应慎重查明 并重补标签后方能交付。

  5.6.5 对于托运人委托零担快运经营者代收货款的,应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货物按要求送达后,收 货人应按合同约定将货款交付。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建立代收货款资金流转程序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 施,并在规定返款日期内,将货款返还托运人。

  5.6.6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法交付货物:

  a)收货人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

  b)收货人迁址,收货单位撤销无合法代收单位;

  c)收货人死亡又无合法代收人;

  d收货人拒收货物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e)自通知到收货人次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无人提取的。 无法交付货物由承运双方协商处理。对于托运人无法联络的,零担快运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

  5.7 运输合同变更和取消

  5.7.1 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取消托运,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 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需按规定办理运输合同变更手续,并承担由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 失。

  5.7.2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运输和取消运输:

  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b)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履行; c)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取消或变更,应退还已收的运费,并承担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

  5.7.3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交通阻塞等不可抗力造成运输延误,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 联系,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a)托运人要求退回起运地的,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 b)托运人要求绕道运送或变更目的地的,运费照实核收; c)托运人要求就地卸存自行处理的,退还未完成路段运费; d)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5.8 事故处理

  5.8.1 零担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雨湿、污染、短少、烧毁、被窃等事故,承运 人负责承担货物赔偿、运费等损失。货物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量,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办理 保价运输的零担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对于未办理保 价运输发生货物损毁的,除承运人免责外,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的 3 倍。

  5.8.2 由于托运人责任给承运人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赔偿。

  5.8.3 货物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凡下 列原因造成事故时,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a)不可抗力;

  b)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c)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d)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e)托运人因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f)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g)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腐烂变质的; h)其他经查证属托运人责任或托运人注明特约事项造成的损失。

  6 服务评价

  6.1 基本要求

  6.1.1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服务。

  6.1.2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保证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6.1.3 零担快运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 投诉后,应在 24h 内处理,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6.2 服务评价指标要求

  6.2.1 运输及时率大于或等于 90%。

  6.2.2 货损率小于 3%。

  6.2.3 货差率小于 3%。

  6.2.4 赔偿率小于 5%。

  6.2.5 用户投诉处理率 100%。

【独家稿件及免责声明】本网注明转载文章中的信息仅供用户参考。凡注明来源“运输人网”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均不得转载、摘编或使用。联系邮件:master@yunshuren.com

点击关键字阅读相关文章: 文章来源: 物流时代周刊
阅读
收藏 收藏

评论

评论内容最少2字,最多200字
check in
同步到在路上
report
图片
热门活动
品牌车系用途
推荐品牌
精选车系
说说你的看法 说说你的看法...
join favor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