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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

2023-02-06 08:55:04

  为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1月28日,山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14条具体举措,涉及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等6个方面。

山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精神,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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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加强汽车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以下措施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全面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停车费减免、通行便利、路权保障等支持政策。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加强高速服务区和国省道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鼓励各地创新扶持方式,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改造及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四)积极联动整合各方资源。支持鼓励各市继续出台或延续新车购买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加大补贴力度,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挖掘汽车消费潜力。通过政企联动发放购车赠送加油或充电、停车或洗车等优惠券,多方合力促进新车购买和使用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加大力度组织开展汽车促销活动。鼓励组织开展各类汽车展销和惠民消费促进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巡展等活动,进一步挖掘汽车消费潜力。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汽车展销场地提供、活动组织、广告位使用、秩序维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优先安排活动档期,迅速激活汽车消费市场。(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六)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精神。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简称应用系统),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通过市商务局核对、省商务厅通过完成备案。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管理,督促辖区内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全面落实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七)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八)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抓好落实,做好准则制度宣传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九)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发展

  (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即2020年9月1日前已取得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重新完成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时间延期到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用地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二)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各市停车配套相关政策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区县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三)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市举办汽摩运动等系列赛。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摩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引导旅行社开发自驾游、房车游等新型产品,推出特色化、品质化“旅游+”产品,自驾露营基地和自驾玩法体验推广活动,执行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汽车金融产品管理,加强贷前审查,在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基础上,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加大对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承保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合作,大力发展租赁业务,减费让利,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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