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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审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8-10-09 10:52:30

  10月8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主持召开部务会,分析今年前三季度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形势,部署第四季度重点工作,审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文件。


  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和登记是从源头上防范不法活动、保护用户安全用邮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反恐怖主义法的刚性约束。对此,《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明确了实名收寄的内涵和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规定了寄递企业有关操作规范,并强化了对用户身份信息的保护。

  《办法》规定了实名收寄中的责任分配,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采取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办法》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实名收寄的程序要求,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登记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登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法》规定了寄递企业使用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和数据报送义务,以及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要求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按规定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同时要求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用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办法》还明确了寄递企业违反实名收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部:审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细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强化了实名收寄、快件安检、从业人员安全等安全管理要求,放宽了人员资质、比例等其他要求。

  《办法》优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注销或作废等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与现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加便利申请人取得许可,精简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手续,流程上“三步变一步”。

  《办法》强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末端网点的,自开办起20个工作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交通运输部:审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同时,《办法》细化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吸收其他法人进行合并的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的,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开办末端网点的,均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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