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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征意见 十大条款你必须了解

2015-11-18 09:15:00

  “让快递飞”要罚多少钱?

《快递条例》征意见 十大条款你必须了解

  “买卖面单”究竟该咋管?

  “最后一公里”如何畅通?

  昨天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示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面世,立刻引发行业热议和媒体报道。那么,这部国内首部专门针对快递的行政法规,其重要意义究竟如何,关键条款都有哪些又该如何理解?《中国邮政快递报》第一时间连线了快递业资深专家——国邮智库专家、永驿物联智库首席专家邵钟林。

  一、重要意义

  2009年修订实施的邮政法明确了非邮快递的合法身份,让顺丰、通达系等所谓的“黑速递”成为历史,其功绩应当载入快递业发展史册。但由于09版邮政法没有实施细则,对于当前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事物也没有规定,因此《快递条例》实际扮演了邮政法快递部分实施细则的角色,对于从根子上解决一些快递业发展“老大难”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十大条款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51条,邵钟林就其中具有重要意义、开创突破和关键作用的10大条款进行了点评。

  1、第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过去很多地方认为快递业的管理是中央事权,这一条明确地方政府在促进快递业健康规范发展方面也有职责。这在邮政法中是没有的。


  2、第十条【分支机构设立】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这一条是简政放权最直接的体现,分支机构只需备案,末端网点连营业执照都不用,体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助于更多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向末端创新。


  3、第十一条【加盟经营监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在邮政法中也是没有的。加盟网点是快递网络中的一个点,运作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揽件、结算、中转都离不开总部。这一条明确了双方的共同职责,总部跑不了。


  4、第十二条【快件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现在运单填写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我请大家关注一个词“不得”,为什么不是“可以不收寄”?“不得”是禁止性条款,“可以”是授权性条款,不得就是不得,不能!


  5、第十四条【禁止以危险方法处理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规范操作,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

  老百姓对快递服务意见最大的就是“让快件飞”,这一条中的“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用得好,既很文明,又很规范,而且界定也很容易,具有可操作性。


  6、第十六条【投递时限】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

  这一条专门治“延误”,这也是消费者申诉中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下一步,企业应当向外公布时效“承诺”,完不成就是违犯行政法规。这一条很厉害!


  7、第十九条【快件损失赔偿】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丢了坏了怎么赔”经常把用户和企业关系弄得很僵。这一条明确了是民事关系,按照契约原则,可以按照格式合同,也可以在面单上写一句话,只要双方签字就认。


  8、第二十六条【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我看很多媒体都选择了这个点,说明大家很关心自己的个人隐私。这一条很有操作性,后面还有罚则。一般认为,没有罚则的条款是软性要求,有罚则就是硬性要求了。

  9、第三十条【快递车辆运输、通行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制定实施便利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快递服务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合理确定从事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通行便利。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该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遵守城市道路通行规范。

  车辆通行难是个老问题,马军胜局长在政协提案里提到这个问题,说明这已经不是一个行业问题,而是社会问题。这一条可以说是“及时雨”,明确了公安、交通、邮政管理部门都有职责。


  10第三十一条【投递便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社区、校区、厂区管理相关规定。

  邮政法对便利邮政普遍服务的投递提过要求,但没有对快递进行过规定。现在‘最后一公里’已影响到行业发展和用户便利了,所以这部条例做了规定,很好!

  与上条一样,这一条也是话说两头,既明确了各方面要鼓励和支持快递,但也对快递企业提了要求,你不能说投个快递就可以把‘车’开起来,让你走大楼货梯你非要走客梯,这其实都是些日常规定,但专门拿出来说了,就是要再提醒、再强调一下!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dtl@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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