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近期即将执行的行业政策 你都了解了么?

2017-09-14 09:59:14

  GB1589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吧,新政的落地,货运行业可谓经历了一轮动荡。法规的调整变动,牵动着每一位货运人的心弦,那么近期还有哪些加快推行落地的政策法规,将影响货运行业的走势?影响您的赚钱规划呢?

近期即将执行的行业政策 你都了解了么?

10月1日起,河北港口将全面禁止柴油货车汽运煤集疏港

  日前,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获悉,10月1日起,河北港口将全面禁止柴油货车汽运煤集疏港。

  据了解,这是河北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按照该《方案》,河北将进一步加强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河北绿色港航发展。

近期即将执行的行业政策 你都了解了么?

  目前,河北港口管理部门已下发通知,同时采取在港口内悬挂条幅、向司机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将“10月1日起,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对于10月1日后仍由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的港口煤炭装卸、仓储企业,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据统计,河北港口煤炭汽运集疏港量占年均煤炭吞吐量的8.5%左右。为保证禁止柴油货车运煤后港口运输生产正常进行,有关方面已启动了港口与腹地连接铁路线路规划与建设。同时,河北还将积极推进汽运煤车辆升级改造,计划今年改造完成1000辆,到2020年基本全部改造完成。

轿运车淘汰,开展第二阶段执法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546号)的部署,为进一步强化路面执法检查,严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输,督促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按阶段退出市场,全面完成第二阶段“单排车”变“标准车”的治理目标,现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工作如期展开:

  一、严格高速公路入口查控

  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在各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对比,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进行劝返,并登记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对难以实施劝返的地区,可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放行,并告知由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同时将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相关信息上报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汇总,定期将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以及违规运营告知书抄送至车辆原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车辆原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二、保障合规车辆运输车顺利通行

  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宣传,保障合规车辆运输车顺利通行。上述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时,各地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收费人员不得以未在申报系统内申报等理由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对于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高度参照载运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执行。

  三、严格实施联合惩戒

  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青海10月1日起超限不仅上不了高速,连普通公路都没法走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制定了超限运输管理的相关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与卡车司机相关的内容,要点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10月1日起,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二、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劝返站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有称重检测设备的超限运输劝返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县道、乡道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警示标志,在乡道出入口或者主要节点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20部门联合发文惩戒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9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联合签署的《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备忘录》主要内容:

  1、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联合惩戒的措施——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主要体现在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从业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及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五个方面。

  各位卡友,无论您从事货运行业的哪个细分市场,不管您的车辆奔跑在哪个区域,小编在此号召大家,遵循法规调整带来的发展趋势,提前关注动态,尽早做出车辆更换等规划,也祝大家——开卡车挣大钱。

【独家稿件及免责声明】本网注明转载文章中的信息仅供用户参考。凡注明来源“运输人网”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均不得转载、摘编或使用。联系邮件:master@yunshuren.com

点击关键字阅读相关文章: 文章来源: 陕汽重卡销售公司
阅读
收藏 收藏

评论

评论内容最少2字,最多200字
check in
同步到在路上
report
图片
热门活动
品牌车系用途
推荐品牌
精选车系
说说你的看法 说说你的看法...
join favor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