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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涉邮政、交通运输等领域

2019-03-22 09:19:07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涉及邮政、电信等行业纳税人;延续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扶贫捐赠、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国务院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涉邮政、交通运输等领域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部署,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将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此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同时,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

  会议还决定,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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